外包管理制度(精選17篇)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外包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外包管理制度 1
1總則
1.1為搞好大修外包工程的安全,切實保障大修現場人身和設備安全以及生產機組的正常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原電力部有關規程,參照華能電力開發公司的一些做法,制定本辦法。
1.2外包工程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以包代管”。
1.3公司總經理(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外包工程的全過程安全管理負領導責任。
1.4本辦法適用于大修外包工程。
1.5本辦法解釋權屬公司安監部門。
安全管理
2.1大修外包工程無論采取何種承包方式,都要簽訂承包合同,明確承包方施工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公司現場安全負責人,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2.2健全對承包單位的資質審查制度。承包單位在簽訂承包合同前要填寫申請登記表,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業績,到大修現場工作人員的基本情況、安全工器具清單、施工現場組織結構等。
2.3公司應對承包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審查內容包括:①承包單位管理部門頒發的“三證”:施工(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資格證書或法人代表委托書。其資格和簽約權限應與所承包的工程相適應。②承包單位備有滿足工程需要、保證施工安全的機具,以及經勞動部門和有關技術檢驗部門檢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③承包單位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種需持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上崗證書。④承包單位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合同規定的任務,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轉讓給第三方。如必須進行轉包和分包,應經我公司有關部門審查同意。⑤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我公司安全規程制度、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有負責施工安全的機構。⑥有施工簡歷,且有與所承包的工程類似的施工業績,在業績中要注明三年內發生本企業因工死亡及3人以上重傷的人身事故的有關情況。
2.4公司要建立外包工程隊伍的資質檔案,登錄相關的資料、資審結論及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的安全業績,作為動態考核依據。
2.5公司應預留或預收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證金,并向承包方明示安全考核辦法。
2.6公司安監機構應該監督外包工程中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的貫徹執行。
2.7發生不安全事件,應立即報告安監部門和有關領導,并認真組織調查分析,做到“三不放過”。
安全責任
3.1各單位應遵照《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的要求,承擔發包方應負的安全責任,包括:作好資質審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系統隔離、安全措施、協調實施、安全監護、安全監督及合同規定的.應由本公司負責的其它安全工作等安全責任。
3.2發包方一般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①對承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確認符合各項安全要求。
②提供和解釋有關電力安全管理規程和本單位文明施工規定,監督承包單位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必要時經抽查考核,合格者才準許進入現場。
③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交底的書面記錄應經承包方簽字確認。
④實施必要的系統隔離,保證其正確無誤。
⑤電力生產特殊區域或特殊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及可能引起生產設備停電、停運時,發包方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并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設監護人。
⑥遇有不同單位空間交叉作業或工序間有交叉配合的情況,發包方應協調有關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分工落實。
⑦電廠提供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符合安全規定,并經使用單位驗收。
⑧按規定對承包單位的現場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⑨落實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3.3根據“誰施工,誰負責安全,并相互協助”的原則,承包方應按安全協議規定、安全交底內容,作業要求及工作環境狀況提出安全技術措施,經電廠審查同意后貫徹;安全技術措施按安全協議的規定,分由公司或承包方落實,各負其責。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安全施工負責人。
3.4承包方一般應承擔以下責任:
①開工前組織全體施工人員分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并向公司安監部門備案。
②開工前必須自上而下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
③復雜的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定特殊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后貫徹實施。
④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公司頒發的安全、文明生產規定的有關部分。開工前應組織施工人員學習上述規程、規定中的有關部分,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進行工作。
⑤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應向發包方提供有效的檢驗證明。承包單位的施工人員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正確使用負責。
⑥嚴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施工安全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進行施工。
⑦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有效證件需提交公司安監部門審查登記備案。
⑧承包單位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發生人身、設備、火災等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向有關部門匯報和組織處理,并會同公司安全監察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⑨承包單位的負責人(安全施工第一負責者)對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3.5檢修電力生產設備,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開工前應得到值班負責人的同意,不得擴大工作范圍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6外包工程按規定需要辦理〔熱力機械工作票〕、〔動火工作票〕、〔電氣一、二種工作票〕的工作,應按規程要求辦理開工、終結、延期等手續,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監護人與工作班成員(含動火執行人)各負相應的責任。
3.7涉及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其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監護人的設置及責任見〔外協單位工作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4、處罰規定及其他
4.1發包方安全責任不清、以包代管而發生人身傷亡、火災或設備損壞時要追究本公司有關部門的責任。并按《電業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電力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安全生產職責規定》、《電力安全生產獎懲規定(試行)》及本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按責論處。
4.2安全管理不力或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嚴重失控的承包單位,公司有關部門應責令其糾正、停工整頓或辭退。造成損失者,公司將追究其責任。
外包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某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包業務的內部控制,規范業務外包行為,防范業務外包過程中的差錯和舞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業務外包,主要是指公司(以下又稱發包方)為實現戰略經營目標,通過合同或協議等形式將業務職能的部分或全部交由外部服務提供商(以下簡稱承包方)提供的一種管理行為。
第三條 公司在規范業務外包行為過程中,至少應關注下列涉及業務外包的風險:
(一)業務外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可能遭受外部處罰、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
(二)業務外包未經適當審核或超越授權審批,可能因重大差錯、舞弊、欺詐而導致損失。
(三)業務外包策略不科學、承包方選擇不合理,可能導致公司核心資產遭受損失。
(四)業務外包流程未恰當履行或監控不當,可能導致公司外包戰略失敗或經營效率低下。
(五)業務外包信息保護措施不當,可能導致公司商業秘密泄露。
(六)業務外包會計處理不當,可能導致財務報告信息失真。
第四條 公司在建立與實施業務外包內部控制中,至少應強化對下列關鍵方面或者關鍵環節的控制:
(一)職責分工應合理明確,授權審核制度和外包業務歸口管理制度應規范。
(二)外包策略應科學合理,承包方的選擇依據應充分,外包合同協議應規范。
(三)外包業務流程應有明確規定,固定資產使用應有授權,外部存貨管理應規范,外包業務會計處理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五條 公司應建立業務外包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業務外包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業務外包的不相容崗位(或職責)至少包括:
(一)業務外包的申請與審批。
(二)業務外包的審批與執行。
(三)外包合同協議的訂立與審核。
(四)業務外包的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
(五)付款的申請、審批與執行。
第六條 公司應建立業務外包的授權制度和審核批準制度,明確公司內部各單位、各部門授權范圍、授權內容、授權期間和被授權人條件等。
公司重大或核心業務外包,提交公司總經理室審議,報董事長批準。非核心業務或涉及金額較小的業務外包,應由相關部門在授權范圍內提出申請,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核通過后實施。
第七條 公司應實行業務外包歸口管理制度。公司應根據外包業務職能的不同,指定外包業務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外包業務的管理工作進行規范。
第三章 外包策略及承包方選擇
第八條 公司應制定科學合理的業務外包策略,根據外部環境要求和中長期發展戰略需要,合理確定業務外包內容,避免將核心業務外包。常見的外包業務包括:采購、設計、加工、銷售、營銷、物流、資產管理、人力資源、客戶服務等。
第九條 公司應指定相關職能部門編制外包項目計劃書,具體闡述業務外包背景、外包內容、實施程序、主要風險和預期收益等信息,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提交公司總經理室審議,報董事長批準。必要時,還應提交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討論審議。
第十條 公司應建立承包方資質審核和遴選制度,確保引入合格的外包合作伙伴。承包方的遴選一般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承包方的服務能力、資格認證和信譽。
(二)承包方與本公司是否存在直接競爭或潛在競爭關系。
(三)承包方就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力度和效果。
第十一條 公司應引入承包方競爭機制。發包方可以選擇多家公司作為業務承包方,以促進承包方不斷改進服務能力,并降低一方服務失敗可能給公司帶來的損失。
第十二條 公司應建立規范的`外包合同協議管理制度。公司應根據外包業務性質的不同,及時與承包方簽訂不同形式的合同協議文本,包括:技術協議書、外包加工協議、規劃試驗大綱、
咨詢合同協議等。外包合同協議的訂立、履行流程及其控制應符合《內部控制制度――合同協議》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公司應在外包合同協議中具體約定下列事項:
(一)對于涉及本公司機密的業務和事項,承包方有責任履行保密義務。
(二)公司有權獲得和評估業務外包項目的實施情況和效果,獲得具體的數據和信息,督促承包方改進服務流程和方法。
(三)承包方有責任按照合同協議規定的方式和頻度,將外包實施的進度和現狀告知公司,并對存在問題進行有效溝通。
第十四條 除合同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外,公司應根據業務外包項目實施情況和外界環境的變化,不斷更新、修正保密條款,必要時可與承包方補簽保密協議。
第四章 外包業務流程控制
第十五條 公司應建立外包業務流程管理制度,明確外包業務流程、外包業務參與人員主要職責、資產管理政策、流程中斷應急措施等內容,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公司總經理審批通過后執行。
第十六條 公司應對所有涉及外包業務流程的員工進行培訓,確保員工正確理解和掌握外包業務管理制度。外包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跟蹤監督外包業務流程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公司應將本單位與承包方在外包業務執行過程中有關利益沖突、商務往來等方面的政策及時以明確方式告知承包方。外包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和評價與承包方的關系,確保外包業務流程順利執行。
第十八條 公司應建立外包業務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對于公司所有或有優先購買權的固定資產,如因業務需要交由承包方使用,公司有權要求承包方按照發包方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要求使用和管理固定資產。公司應定期審查承包方使用和管理固定資產的情況。交由承包方使用但所有權在本公司的資產,只能用于外包業務活動。未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將固定資產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九條 公司應建立外包業務流動資產管理制度。業務外包過程中形成的原材料、產成品等流動資產,公司應建立明確的防火、防盜、防未經授權接觸和未經批準轉移等政策,并有權要求承包方遵循。對承包方責任造成的流動資產損失,公司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業務外包過程中形成的商業信息資料(如有關咨詢材料)等,承包方有責任保密,并防止公司競爭對手獲取同樣信息。
第二十條 公司應建立外購存貨授權管理制度。對于因業務外包需要由承包方購進的存貨,承包方只能接受經發包方授權批準的存貨訂單,并代表發包方檢驗存貨的數量和質量。外購存貨信息應準確、及時地在公司存貨系統中加以記錄和反映。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建立自銷存貨管理制度。因業務外包需要由發包方銷售給承包方的存貨,承包方只能將其用于外包活動,不得另作他用。存貨銷售收入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加以確認和計量。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加強對公司所有、交由承包方使用的存貨的管理。公司應定期對承包方處的存貨進行盤點,盤點頻率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于盤盈盤虧的存貨,應經公司財務總監審批后方可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建立外部存貨庫存管理制度。對于公司所有的、在承包方(或分包方)儲存的存貨,承包方(或分包方)應按照發包方存貨庫存管理制度要求對庫存存貨進行管理。公司應指定專人定期對庫存存貨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的次品、損壞品或過期存貨,應及時予以確認、分離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建立存貨補償制度。公司應指定專人追蹤、調查外部存貨的一切變動,查明原因,報存貨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處理。對于承包方無正當原因過度使用存貨,造成公司生產成本的上升,公司有權要求承包方進行補償。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建立外包業務產品驗收制度。承包方最終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應與外包合同協議約定一致。業務外包歸口管理部門應對所有產品差異予以確認,并及時告知承包方進行調整。無法達成一致,應按照《內部控制制度——合同協議》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因承包方提供附加產品等原因需要額外交費的,應在公司授權范圍內提交審議。公司財會人員應準確計算業務外包中的退款和折扣金額,報財會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予以確認和計量。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加強對外包業務的索賠管理。對于因承包方原因導致的外包合同協議未完整履行,公司有權向承包方索賠。對于承包方認可的賠款事項,公司應指定專人進行跟蹤、報告,及時收回賠款,并追究責任人責任。對于長期未決賠款,公司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解決。終止對承包方的索賠,應由業務外包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詳細說明終止索賠理由,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執行并備案。
第二十七條 業務外包過程中所有涉及公司資產存量和增量的變動,應保有其書面憑證,財會部門據此作適當的會計處理。相關會計處理應及時報財會部門負責人審核。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設置承包方使用本公司數據的訪問權限。數據的授權和訪問流程及其控制應符合《內部控制制度——信息系統一般控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制定合理的業務可持續計劃,避免外包業務失敗造成公司商業活動的中斷。公司應定期對所有重要承包方的履約能力進行評估,據此確定業務可持續能力等級,并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業務可持續計劃評估報告應及時提交公司總經理審閱。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公司,包括公司總部、各分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及所屬公司可以參照本制度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具體執行辦法,實施細則或執行辦法不得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實施細則或執行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行,并上報公司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外包管理制度 3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員工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進一步明確各自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防止以“包”代管,以“罰”代管的現象出現。為實現年安全事故零目標,對分包工程及分包隊伍進行全面的安全文明施工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管理,監督到位。
1、管理目標:
1、1項目部:杜絕死亡和重傷及群傷事故,不發生輕傷事故,不發生一般施工機械、設備、交通、火災事故。
1、2工地(分包隊伍):杜絕輕傷及以上事故,不發生質量事故,不發生任何機械、設備、交通、火災事故。
1、3班組:杜絕質量事故和嚴重未遂事故,杜絕任何施工機械、設備、交通、火災事故。
1、4文明施工創建文明工地
1、5工程質量指標:工程達到合格標準。
2、職責:
2、1項目部負責制訂本施工項目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負責管理并監督執行。
2、3項目部負責指導分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細則的編制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管理內容及管理辦法:
3、1分包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公司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工作規程、規定,遵守項目部、工地有關安全健康和環境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監督和指導,并定期向項目部匯報工作。
3、2項目部必須制訂年度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管理辦法。經總工程師審批后監督執行。
3、3項目部規范承包合同的形式,應按規定要求完善分包單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內容,明確各自有關承擔的責任,凡由分包單位的責任造成的事故,由分單位自己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3、4項目部監督分包單位的全體施工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精神病、癲癇病、色盲和其它不適應施工現場的病癥,對老、弱、病、殘、童工嚴禁錄用。
3、5工程開工前分包單位必須組織全體人員參加由項目部組織的.安全交底會議,并保證完整的記錄和資料。
3、6工程開工前分包單位必須組織全體人員參加由工地組織的三級安全教育,按本工地特點及狀況,工種專業技術要求,施工場所內主要危險作業場所及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安全要求和文明施工,環境衛生要求進行教育、
3、7對于不服從項目部及工地管理或嚴重違章作業的分包單位要立即終止合同,嚴禁重新錄用。項目部在安全文明施工檢查中,發現分包單位有嚴重違章現象,責令其立即停工整改,否則一律清退出現場。
3、8對分包單位項目部將實行安全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根據工程量的大小,預留承包合同承諾的安全施工保證金(2—10萬元),發生一次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100%,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立即清出現場,不再錄用。發生一次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給予黃牌警告、通報批評。發生一次輕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通報批評。發生一次質量事故中的嚴重未遂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發生機械、設備、交通、火災事故比照以上事故的劃分進行處罰。
3、12分包單位必須按國家及本企業的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職業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項目部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對安全文明施工有突出貢獻的分包單位集體或個人,項目部安保部將申請給予獎勵。對采取了緊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的發生(或事故擴大)的集體或個人將給予重獎,對不服從安保部門管理或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分包單位,必須立即終止合同,限期退出并嚴禁錄用。
外包管理制度 4
外包勞務管理制度是一種規范企業對外包服務提供商進行管理和監控的框架,旨在確保外包工作的高效、合規和質量。該制度涉及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1. 外包策略與規劃
2. 供應商選擇與評估
3. 合同管理
4. 服務質量監控
5. 信息安全管理
6. 風險管理和應急計劃
7. 溝通與協調機制
8. 員工培訓與教育
內容概述:
1. 外包策略與規劃:明確外包的目的、范圍、預期成果和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外包政策。
2. 供應商選擇與評估:設立嚴格的供應商篩選標準,包括技術能力、財務狀況、行業經驗等,定期進行績效評估。
3. 合同管理:制定詳盡的合同條款,涵蓋工作內容、期限、費用、知識產權、保密義務等,確保雙方權益。
4. 服務質量監控:建立質量標準和檢查機制,定期對外包工作進行審計和反饋。
5. 信息安全管理:確保外包過程中敏感信息的'安全,制定信息安全協議和應急響應措施。
6. 風險管理:識別潛在風險,制定預防和應對措施,如合同違約、質量下滑等。
7. 溝通與協調機制: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流通和問題解決。
8. 員工培訓與教育:對外包人員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和企業文化教育,增強團隊協作。
外包管理制度 5
一、總則
(一)為加強和規范醫院外包業務承包商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醫院范圍內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對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實行統一考核監管。
(三)本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基本原則、考核科室義務、考核工作流程。
二、基本原則
(一)各承包商嚴格遵照合同內容執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相應安全生產責任。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對其工作進行監督考核管理。
(二)各承包商如遇到問題需要與其他科室聯系,及時與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溝通,由外包業務科室或部門負責與醫院其他科室聯系。
(三)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一旦發現承包商未按規定執行合同內容,一般情況可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如有嚴重違約申請科室或部門可匯報分管領導后,由醫院辦公會決定是否重新招標更換承包商。
三、考核科室義務
(一)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為業務外包的職能主管部門,負責醫院單位范圍內業務外包管理制度的貫徹與調整。
(二)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為業務外包的主要執行部門,負責業務外包承包商的考核、監管工作。
(三)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的項目負責人員為外包業務承包商的考核管理成員,負責安排人員進行監管、記錄外包業務承包商的日常工作,進行現場指揮和協調工作。
(四)醫院審計部門負責工程審計工作。
(五)如承包商未按合同規定進行工作,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未及時發現情況,出現問題由承包商負主要責任,醫院根據情況,酌情對相應科室及相關人員按照醫院相應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四、考核工作流程
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對承包商來院施工進行考核管理。考核內容包括:
(一)承包商施工前提供相應資質證明,保證施工人員的.業務水平。
(二)外包商施工過程中,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應當對其工作進行日常考核管理,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負責人應安排專門人員對承包商的工作進行日常監督考核。
(三)承包商嚴格按照合同,并遵守相應法律、法規及生產標準進行安全作業,考核管理人員如發現承包單位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是未按照合同施工等情況應當立即匯報科室負責人,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應要求承包單位立即整改;情節嚴重的報分管領導,并要求承包商停止施工或者終止外包合同。
(四)承包商在施工期間如未按照要求施工,并對醫院設施或是財產造成損壞,應照價賠償,并處罰金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除照價賠償外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承包商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在合同規定范圍內完成工期,如未按合同規定執行,應按合同要求交納相應違約金。
(六)如承包商在承包期內如遇到不可抵抗力,或因醫院內部問題未能按照合同施工完成任務,可由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匯報分管領導后,相應延長其工作期限。
外包管理制度 6
第1章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使本公司外包管理更加規范合理,約束參與外包人員的行為,確保公司信譽,并提升業務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2外包人員管理
外包人員指承包單位派來負責具體項目實施的人員,公司外包技術支持人員的日常工作安排、考核等管理由所在項目實施經理負責,項目經理共同參與。
第2章過程管理
2.1考核和管控
(1)在外包人員參與具體項目過程中,實施經理應密切關注和評估外包人員的工作能力,采取動態管理方式,對外包人員開展日常績效評價和定期月度考核;一般月初確定績效承諾指標,月底由實施經理與項目經理共同對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分。
(2)一旦發現外包人員偏離工作目標等情況,應及時溝通,要求外包人員和承包方調整改進;對績效良好的外包人員,有權要求承包方給予員工獎勵。
(3)我方項目管理人員有權按照項目外包制度、工作流程和相關要求,落實項目外包實施全過程的管控措施;
2.2項目實施管理
(1)承包方派出人員需向本公司提供外包人員詳細清單,詳盡提供人員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工作簡歷等情況,信息必須真實可靠;
(2)承包方需提供外包人員上級負責人的聯系方式,并建立外包人員工作情況反饋機制,本公司有權要求承包方負責人進行相關處理;
(3)承包方派出人員必須執行本公司日常管理制度,服從項目實施經理指導和日常監督管理,未按要求執行的外包人員,本公司有權要求承包方進行撤換;
(4)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經理需定期主持召開項目實施工作總結會議,外包人員須匯報項目的`工作進度和總結報告;
(5)公司有權對承包方人員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要求承包方進行處理或要求承包方撤換;
(6)承包方派出人員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客戶公司財產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承包方或外包人員給予賠償,情節嚴重者,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
2.3人員管理要求
(1)外包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資產管理、信息資料管理、安全管理等規定,如因個人原因造成我公司信譽受損、資產遺失或損壞,我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2)外包人員工作期間應自覺維護和監管本公司的資產或客戶公司的資產,若因個人原因造成的遺失或損失行為按相關公司規定進行賠償;
(3)外包人員工作期間若遲到、早退、曠工或違反本公司員工管理規定,我方將予以申誡警告,情節嚴重者將通報外包方上級負責人予以處理;
(4)嚴格遵守公司作息時間規定(本公司項目人員工作時間遵照客戶公司工作時間),除遇特殊情況并及時通知項目管理人員外,不得上班遲到,不得下班早退;
(5)外包人員如需請假、休假或遇特殊情況未能上班,應在確保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及時告知我方項目實施經理;
(6)外包人員需服從因業務需求進行的加班,不得無故缺勤或早退,特殊情況需告知我方項目實施經理;
(7)外包人員工作期間,要求著正裝或休閑職業裝;
(8)外包人員需根據項目的實施需求完成規定的文檔編寫和資料整理,并保證信息資料的安全保密性;
(9)外包人員應每天提交工作日報,發郵件給社管實施郵件組和所在項目項目經理,包括解決的問題、碰到的困難、如何解決以及工作規劃。
外包管理制度 7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外包工程和臨時用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外包工程和臨時用工安全的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動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原水利電力部、能源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浙江省電力公司外包項目和臨時用工安全管理規定
3管理職能
安全監察部是公司外包工程和臨時用工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外包工程和臨時用工的安全監督工作。外包工程和臨時用工的日常安全工作由所在部門負責。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對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查
4.1.1安全監察部負責對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對不具備施工安全資質的.單位有否決權。
4.1.2安全資質審查的內容。見資料性附錄a。
4.1.2.1有關部門頒發的“三證”,即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安全施工合格證。
4.1.2.2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書。
4.1.2.3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及上級主管部門出示的安全證明。
4.1.2.4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
4.1.2.5安全施工的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工器具及安全防護措施、用具的配備。
4.1.2.6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4.1.2.7外包單位管理混亂或者上年度發生過重大人身死亡事故的,不得錄用。
4.2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先簽訂安全協議,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職責。見資料性附錄b。
4.2.1發包單位職責
4.2.1.1對承包單位安全資質進行審查,并組織安全教育,見資料性附錄c。
4.2.1.2開工前對承包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有完整記錄和資料。
4.2.1.3在有危險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傷等及引起停電、停運事故,發包方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訂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必要時工作現場設專人監護。
4.2.1.4落實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它事宜。
4.2.2承包單位職責
4.2.2.1開工前必須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使施工人員掌握工程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并經安全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工作。
4.2.2.2特殊工程項目,應制訂單獨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后組織實施。
4.2.2.3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其它有關規程、制度;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內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應事先得到值班負責人的同意。
4.2.2.4長期承包施工的單位每年必須進行一次《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規程規定的考試,成績記入技術檔案。
4.2.2.5開工前對有關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全面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的要求。
4.2.2.6嚴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
4.2.2.7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4.2.2.8承包單位負責人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并對發包單位安全監察部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當施工中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須立即報告發包單位安全監察部。
4.3對承包單位必須實行安全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安全施工保證金的預留和安全獎懲辦法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確認。
4.3.1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由發包單位預扣承包單位工程合同總金額的5%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
4.3.1.1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單位發生責任性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證金。
4.3.1.2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單位發生責任性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
4.3.2由于承包單位原因使發包單位造成人身、設備事故,責任由承包單位承擔,并在經濟合同中明確扣罰辦法。
4.4對于發電廠的熱控、電氣、汽機本體、鍋爐本體、主廠房、升壓站等生產設備以及技術監督、高壓試驗等工作,必須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包,不得轉包。
4.5對承包單位實行安全動態管理。發現施工過程中的違章現象,按發包單位考核標準給予考核;發現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隱患不斷的承包單位,給予警告直到清退。施工結束,對承包單位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情況評價。
4.6臨時工、民工、勞動協作工的安全管理
4.6.1總經理工作部招聘臨時工、勞動協作工等,應進行全面審核,建立個人檔案。
4.6.1.1招聘的臨時工、勞動協作工必須持有勞動部門的“勞務證”,嚴禁使用未成年的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一般男55歲、女45歲以下)。
4.6.1.2參加生產經營活動的臨時工、勞動協作工,必須經過技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4.6.1.3直接從事電力生產的臨時工、勞動協作工,應經醫務部門體檢,不合格或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得錄用。
4.6.1.4特殊工種若使用臨時工或勞動協作工,招聘時應檢驗《特殊作業證》,并進行技術、安全考試,不合格者不得招聘。
4.6.1.5民工只能從事簡單的體力勞動。臨時工可以通過技術培訓從事一些簡單的輔助工作。勞動協作工,根據工作需要招聘熟練技術人員,從事簡單的技術工作。
4.6.2對進入發電廠生產區域的勞動協作工、臨時工、民工的安全管理
4.6.2.1長期參加電廠生產區域內工作的勞動協作工、臨時工、民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與公司安全監察部簽訂安全協議。
4.6.2.2使用部門必須向勞動協作工、臨時工、民工交待清楚生產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嚴禁按撳生產現場任何主機、輔機的緊急跳閘按鈕。參加可能被燙傷、機械傷害、觸電、中毒等工作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工作時有正式職工監護。
4.6.2.3臨時工、勞動協作工、民工的安全管理應與本單位職工同等對待,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實施動態安全考核,對于嚴重違章者一律清退。
4.6.2.4現場施工、生產過程中臨時招用從事地面體力勞動的臨時工、民工,使用期限在一周內,由用人部門負責招聘,報總經理工作部。用人部門負責組織對臨時工、民工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應有書面記錄),交待清楚工作任務、工作范圍,提出安全注意事項。現場施工應在正式職工監護下進行。
5檢查與考核
5.1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和安全監察部組織檢查與考核。
5.2按《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考核標準》進行檢查與考核。
外包管理制度 8
第一條為加強內蒙古自治區非煤礦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轄區內井下工程外包作業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非煤礦山基建礦山、生產礦山企業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條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的原則,加強管理,落實責任,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第四條礦山企業在工程招投標時,要求投標單位提交以下材料,并進行嚴格審查:
1.投標單位的基本情況,營業執照、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投標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工程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5.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培訓證書。
6.特種工操作人員資格證書。
7.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條外委施工單位嚴禁以任何形式將所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經礦山企業同意,方可將所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嚴禁外委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設立委托人;不得隨意更換工程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生產負責人。
第六條礦山企業外委施工,應建立《安全確認制度》,對采礦作業、掘進作業、井巷(天井、豎井、溜井)安裝作業、主要提升系統,每次交接班前,甲乙雙方共同進行現場安全條件確認,安全確認要履行簽字手續。
第七條礦山企業使用外委施工單位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生產礦山企業外委施工單位的數量在3個(含3個)以下。
(二)同一個中段只限委托一個外委施工單位。
如果2個以上外委施工單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業,礦山企業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單位之間簽訂《安全生產聯保協議》,并負責協調各施工單位之間的安全施工關系。
第八條對外承包方式、范圍的要求:
(一)新建礦山投產后,坑口的提升系統、通風系統、排(供)水系統、通風系統、供配電系統及炸藥庫等主要系統或設備設施,嚴禁對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單位管理。生產礦山企業的以上系統或設備設施,已對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單位管理的,應當予以糾正。
(二)生產礦山企業對外承包工程的范圍原則上限定在巷道掘進和采礦作業。
第九條外委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內部安全管理,應當做到:
(一)必須按準入條件的約定,配備、配足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施工隊長(帶班長)、專職安全員、技術工種工人。
(二)新錄用員工,3個月內不得從事采礦、天井掘進、豎井掘進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6個月內不得獨立作業。
(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體系,按照不同崗位特點逐級簽訂《生產目標責任書》,并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四)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確認制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條礦山企業要加強對外委施工隊的管理,應當做到:
(一)必須將外委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并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統一管理體系。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外委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對外委施工人員進行強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不可入井作業。
(三)建立入井準許登記制度,憑入井準許證入井作業,嚴禁無入井準許證人員入井。對入井、出井人員予以登記,準確掌握入井人數及作業地點。
(四)每個坑口設安全組,安全組由企業和外委施工隊伍派出的`專職安全人員組成;安全組負責全坑口的安全監督檢查。
(五)應當要求外委施工單位強制推行安全標準化工作。
(六)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確認制度》,與外委施工單位對作業場所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確認。
第十一條礦山企業和外委施工單位雙方應當約定安全管理專項費用及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提取與使用事項。
安全管理專項費用及安全風險抵押金由礦山企業財務部門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考核。
第十二條外委施工單位應負有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必須認真執行甲方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
(二)保證安全費用及時、有效投入。
(三)設立坑口安全監督崗,并嚴格登記。
(四)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掌握安全技術技能和必要的救護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六)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為特種作業人員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七)建立健全安全會議、交接班、派班、安全檢查、事故登記等記錄。
(八)負責對工作區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在危險區域及在復雜環境下組織施工作業時,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設專人負責監管,預防突發事故的發生。
(九)對安監部門、礦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及坑口安全組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按照“三定”原則(定時間、定措施、定負責人)及時整改。
(十)全力對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進行搶救,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并妥善處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條礦山企業對外包工程應負有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方針,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負責和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合同。
(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外委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隱患時,應責令其及時整改,重大事故隱患、嚴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時,應責令其停工整頓,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應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負責對工作區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檢查內容有:防冒頂、防炮煙中毒、防墜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災、防意外傷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領用登記和領退庫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強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管理。
第十四條外委施工單位工程負責人要列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參加日常的安全生產例會及安全專題會議,負責組織執行會議的有關決定、決議。
第十五條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產合同中必須明確:外委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工程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六條外委施工單位在作業區域及相關場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要及時上報,并及時啟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迅速組織事故搶救,努力控制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七條外委施工單位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時,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當地政府、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事故搶險和事故調查,并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責任,按“四不放過”原則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八條礦山企業要將外委施工單位的有關情況報盟市安監部門備案。備案文件應包括:
(一)外委施工單位備案表(見附件)
(二)外委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外委施工單位建設施工資質等級復印件。
(四)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責任合同復印件。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外包管理制度 9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外包項目的'管理,適用于工程外包項目的管理。
編制依據/引用文件
術語
外包項目管理
1各專業主管根據年度計劃和具體情況進行分包立項,編寫分包項目說明,經公司確認后發包。
2按照程序文件中《外包過程控制程序》選擇、評價各投標單位的有關資料。
3選定分包方簽定合同,填寫《外包方調查評價表》及《合同匯簽單》上報公司審批。
5甲已雙方按照合同內容及要求具體實施
6專業主管及技術人員依據合同條款和要求對分包方進行監督檢查有問題及時通知分包方進行整改。
7屬安裝、整改或裝修合同由負責人每天檢查工作質量、環境保護及現場安全并填寫《服務質量檢查表》
8屬維保合同由負責人每次維保時檢查工作質量、環境保護及現場安全并填寫《服務質量檢查表》,每年合同到期后進行服務質量評價并填寫《服務外包方業績評定表》
9甲已雙方進行項目驗收,合同結束。
記錄
《服務質量檢查表》
《服務外包方業績評定表》
附加說明:
1.本標準由工程管理部組織起草、公司主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準。
2.本標準由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修訂。
外包管理制度 10
休閑會館外包部門管理制度
為加強各承包部門與會館的全面合作,特制定以下各個部門的管理條例,條例下發后,各部門人員必須切實執行,各承包方負責人要仔細閱讀并認真領悟。會館若發現部門員工違紀,將不對個人進行處罰,而是直接針對承包負責人進行處罰。
搓澡師管理制度
1.違反以下條例規定者,處以罰款50-200元
a)搓澡工形象嚴重影響公司整體形象
b)不按規定的'時間到崗或不走員工通道
c)工作期間不講普通話而引起客人明顯不悅或對客人不禮貌
d)單據書寫錯誤下錯手牌在總臺造成投訴
e)私自動用公司設施或私用公司備品
f)故意浪費公司能源不能按要求節水節電
g)衛生檢查達不到公司要求影響客人消費
h)工作期間看書閱報睡崗竄崗
i)私傳流言造謠釁事挑戰正常管理
j)不了解公司服務狀況誤導賓客消費調查屬實
2.違反下列規定者,處以罰款200-500元
a)因承包人工作安排不當或為提高個人收入私自減少工作人員,造成服務人員短缺影響公司正常營業
b)粗心大意下錯手牌或補單詐單,造成賓客激烈投訴
c)硬性推銷或未經顧客允許私自加單破壞正常管理
d)因搓澡手法及質量造成賓客人身傷害
e)浪費能源屢教不改
f)不服從洗浴部正常下達的工作指令
g)利用工作之便服務不下單或經核實私收賓客現金不交
h)弄虛作假欺詐賓客或為多增加搓澡數量而私自減少服務程序
i)工作期間酗酒、在禁煙處吸煙或因出言不遜與賓客爭斗
j)肆意違反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或虛報業績詐取公司利益
外包管理制度 11
一、總則
(一)為加強和規范醫院外包業務承包商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醫院范圍內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對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實行統一考核監管。
(三)本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基本原則、考核科室義務、考核工作流程。
二、基本原則
(一)各承包商嚴格遵照合同內容執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相應安全生產責任。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對其工作進行監督考核管理。
(二)各承包商如遇到問題需要與其他科室聯系,及時與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溝通,由外包業務科室或部門負責與醫院其他科室聯系。
(三)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一旦發現承包商未按規定執行合同內容,一般情況可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如有嚴重違約申請科室或部門可匯報分管領導后,由醫院辦公會決定是否重新招標更換承包商。
三、考核科室義務
(一)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為業務外包的職能主管部門,負責醫院單位范圍內業務外包管理制度的貫徹與調整。
(二)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為業務外包的主要執行部門,負責業務外包承包商的考核、監管工作。
(三)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的`項目負責人員為外包業務承包商的考核管理成員,負責安排人員進行監管、記錄外包業務承包商的日常工作,進行現場指揮和協調工作。
(四)醫院審計部門負責工程審計工作。
(五)如承包商未按合同規定進行工作,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未及時發現情況,出現問題由承包商負主要責任,醫院根據情況,酌情對相應科室及相關人員按照醫院相應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四、考核工作流程
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對承包商來院施工進行考核管理。考核內容包括:
(一)承包商施工前提供相應資質證明,保證施工人員的業務水平。
(二)外包商施工過程中,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應當對其工作進行日常考核管理,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負責人應安排專門人員對承包商的工作進行日常監督考核。
(三)承包商嚴格按照合同,并遵守相應法律、法規及生產標準進行安全作業,考核管理人員如發現承包單位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是未按照合同施工等情況應當立即匯報科室負責人,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應要求承包單位立即整改;情節嚴重的報分管領導,并要求承包商停止施工或者終止外包合同。
(四)承包商在施工期間如未按照要求施工,并對醫院設施或是財產造成損壞,應照價賠償,并處罰金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除照價賠償外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承包商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在合同規定范圍內完成工期,如未按合同規定執行,應按合同要求交納相應違約金。
(六)如承包商在承包期內如遇到不可抵抗力,或因醫院內部問題未能按照合同施工完成任務,可由外包業務申請科室或部門匯報分管領導后,相應延長其工作期限。
外包管理制度 12
一、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誰的人、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北京市企業治安責任制的規定,做好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民工包工隊的治安責任狀的簽定。
二、外包工隊實行三證一冊一卡制度,即;身份證、進京務工證、暫住證、民工花名冊,胸卡。杜絕三證不全的人員進人施工現場,杜絕被公安、司法部門通緝的`犯罪分子進入施工現場和跨省私招濫雇使用民工。
三、進場施工的外包工隊應建立、健全治安綜合治理和治保會機構組織,做到組織上落實,責任落實,制度落實,積極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維護施工現場的治安秩序。
四、民工宿舍實行三定制度,即。定房問,定人員、定床位,嚴禁非本施工現場的人員留宿。特殊情況必須報現場保衛部門批準,登記,按照規定時限、住宿。
五、施工現場不準留宿民工家屬住宿。民工家屬來京務工、經商、探親訪友、治病應租住現場和生活區以外的旅館。
六、民工宿舍內不得存放大量的私人現金和貴重物品,防止發生盜竊案件。人員離開宿舍應關好門窗、鎖好門、鑰匙專人保管。
七、民工生活區及宿舍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宿舍有專人負責嚴禁在宿舍進行賭博、酗酒和其它違法犯罪活動。
八、外包工隊應認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地方政府的法規、規章及企業的管理制度。服從施工現場的行政管理,執行企業的各種規章制度。
九、做好包工隊的行政管理,預防煤氣中毒事故,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預防發生食物中毒,嚴格執行安全規定杜絕工傷死亡事故。
十、發揚團結友愛,互助合作,相互支援的協作精神,杜絕爭搶材料、工具、場地問題的發生。
十一、嚴禁在施工現場內亂寫亂畫,抓好文明施工管理。
外包管理制度 13
1、目的
為了規范對外承包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和管理,本制度特規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關事項。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外包照明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3、管理內容
3.1管理責任與要求
3.1.1外包單位系指進入我公司生產區域及我公司作業場所,從事施工作業的施工隊伍。
3.1.2公司內部生產性、基建性外包工程由管理部負責統一發包,其它單位均無權發包。
3.1.3外包單位應保證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保護設施、安全用具等必須齊全、有效。
3.1.4公司與外包單位簽定“安全責任led節能燈書”。安全責任書具有項目承包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無安全責任書的承包合同視為無效合同。
3.1.5外包單位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3.1.6嚴格控制承包單位的承包范圍,外包工程項目承包單位不得擅自將承包項目分包或轉包他人;更不得將承包項目分包或轉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公司有權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業現場,同時要追究承包單位的管理責任。
3.2安全教育
外包單位對本單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led平板燈,學習我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規定。
3.3安全施工管理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公司頒發的安全、文明生產(施工)規定的有關部分。
3.4安全考核
3.4.1外包單位應對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后果負全部責任,并承擔經濟處罰。
3.4.2外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led燈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擅自拆除和損壞安全防護設施,對造成的后果應負全部責任,并承擔經濟處罰。
3.4.3施工作業人員野蠻施工,不服從管理,對提出的問題不進行整改,視情節輕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現場或終止合同,并給予經濟處罰。
3.4.4對于因一方責任發生的事故要全力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按責任大小給led材料予經濟補償,并視情節輕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4.5項目發包單位安全責任:
3.4.5.1施工項目開工前,項目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負責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包括作業項目的內容、特點、環境、危險點、注意事項及文明生產管理制度等。
3.4.5.2提供或租賃組承包方施工的'機械、設備、大型工器具及安全勞動保護用品等,做好交接記錄。
3.4.5.3交叉施工作業時,由項目發包單位進行協調安排。
3.4.5.4公司對外包方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監督,對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的行為led顯示屏提出整改意見,對違章作業行為,有權責令停止其工作并進行教育處罰。
3.4.6外包單位安全責任:
3.4.6.1認真編制施工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必要時可請項目發包單位協助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正確執行。
3.4.6.2開工前就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
3.4.6.3施工過程中作業人員應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用具,接受公司的管理,主動接受提出的整改意見,定期匯報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及疑難點。
3.4.6.4施工周期led配件較長的單位(一個月以上),承包方要組織安全學習活動,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使作業人員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3.4.6.5工程結束后,外包單位必須通知經營部或項目發包單位及使用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3.4.6.6施工中發生不安全情況或人身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安全主任和公司領導。
4、檢查與考核
4.1管理部、工程所屬單位、發包單位、外包施工現場所屬單位,對施工負有同等的安全管理職責led,并負責進行檢查和考核。
4.2本規定解釋權歸管理部。
4.3本管理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外包管理制度 14
一、總則
1.為了加強醫院外包業務管理,規范業務外包行為,防范業務外包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鑒業內同行經驗,制定本制度。
2.業務外包,是指單位利用專業化分工優勢,將日常經營中的部分業務委托給本單位以外的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承包方)完成的經營行為。本制度不涉及工程項目外包。
3.外包業務通常包括保潔、保安、物業管理等。
二、部門
院辦公室負責外包業務總體管理工作,明確1人具體負責。紀檢監察室、審計科履行外包業務遴選、管理等過程中的監督職能。相關業務的原主管部門為外包業務開展情況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外包單位日常監管、工作考核等任務。具體如下:總務科負責保潔、食堂監管;保衛科負責安全保衛監管;后勤服務中心負責物業管理服務的監管。
三、不相容崗位
1.外包的立項與審批;
2.外包方的選擇與審批;
3.外包的執行與驗收。
四、業務外包管理風險
1.外包范圍不合理,核心業務外包,可能導致單位失去競爭優勢。
2.外包價格確定不合理,承包方選擇不當,可能導致單位遭受損失。
3.業務外包監控不嚴、服務質量低劣,可能導致單位難以發揮業務外包的優勢。
4.業務外包存在商業賄賂等舞弊行為,可能導致單位相關人員涉案。
五、外包業務項目評估和審核制度
1.制定及審核實施方案
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對外包業務的控制程度以及外部市場成熟度等標準,合理確定業務外包范圍,制定外包實施方案;并根據是否對單位運營有重大影響對外包業務實施分類管理,以突出管控重點。
單位根據年度預算以及工作,對實施方案的重要方面進行深入評估以及復核,包括承包方的選擇方案、外包業務的成本效益及風險、外包期限、外包方式、員工培訓計劃等,確保方案的可行性。外包方案包括但不僅限于業務外包范圍、方式、條件、程序和實施等內容,避免將核心業務外包,同時確保方案的完整性。
單位制定外包方案時,應聽取外部專業人員對業務外包的意見,并根據其合理化建議完善實施方案。
單位應建立完善業務外包審核批準制度,明確授權批準的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各層級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權限審批。
在對業務外包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和評價時,應當著重對比分析該業務項目在自營與外包情況下的風險和收益,確定外包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招標及選擇承包方
公司根據不同業務范圍,組成有相應專業人員構成的承包方評估小組,并對外發布投標公告,與候選承包商建立聯系,發放外包項目競標邀請書及相關材料。
參與競標的候選承包商應在指定期限之內提交投標書及相關材料,主要內容包括項目解決方案、實施計劃、資源配置、報價等。單位引入競爭機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招標方式等適當方式,擇優選擇承包方。
評估小組應通過實地調研等多種方法,候選承包方的合法性、專業資質、技術實力、質量環保意識等情況,并考察候選承包方從事類似項目的成功案例、業界評價和口碑;同時綜合考慮單位內外部因素,對業務外包的成本進行測算分析,合理確定外包價格,嚴格控制業務外包成本。
調研結束后,評估小組應編制考核,提交單位領導審批。
單位根據評估小組反饋的各種信息,從候選承包方中做出選擇,并建立嚴格的回避制度和監督處罰制度,避免相關人員在選擇承包方過程中出現受賄和舞弊行為。
3.簽訂業務外包合同
在訂立外包合同前,充分考慮業務外包方案中識別出的`重要風險因素,并通過合同條款予以有效規避或降低。
在合同的內容和范圍方面,明確承包方提供的服務類型、數量、成本,以及明確界定服務的環節、作業方式、作業時間、服務費用等細節。
在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方面,明確單位有權督促承包方改進服務流程和方法,承包方有責任按照合同協議規定的方式和頻率,將外包實施的進度和現狀告知單位,并對存在問題進行有效溝通。
在合同的服務和質量標準方面,應當規定外包商最低的服務水平要求以及如果未能滿足標準實施的補救措施。
在合同的保密事項方面,應具體約定對于涉及本單位機密的業務和事項,承包方有責任履行保密義務。
在費用結算標準方面,綜合考慮內外部因素,合理確定外包價格,嚴格控制業務外包成本。
在違約責任方面,制定既具原則性又體現一定靈活性的合同條款,以適應環境、技術和單位自身業務的變化。
4.組織實施業務外包
在承包方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應密切關注承包方的履約能力,采取動態管理方式,對承包方開展日常績效評價和定期考核。
建立即時監控機制,一旦發現偏離合同目標等情況,應及時要求承包方調整改進。
對各種意外情況做出充分預計,建立相應的應急機制,制定臨時替代方案,避免業務外包失敗造成單位服務活動中斷。
有確鑿證據表明承包方存在重大違約行為,并導致業務外包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及時終止合同,并指定有關部門按照法律程序向承包方索賠。
切實加強對業務外包過程中形成的商業信息資料的管理。
5.評價
相關職能部門要對外包業務定期進行總結評價,充分了解各科室對承包方服務的反饋意見,與日常監管發現的問題匯總形成總結報告,作為會計核算和付款的依據。
6.會計核算及控制
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外包進度辦理結算業務。未到達合同約定的履約狀態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并及時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外包業務項目評估和審核程序(附后)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正當競爭法》
3.業界同行有關制度
外包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各發包單位負責本單位發包的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四條管理原則
(1)外包單位系指進入我公司生產區域及我公司作業場所,從事施工作業的施工隊伍,應具有和施工作業相適應的資質。
(2)公司內部生產性、基建性外包工程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做好合同評審。
(3)外包單位應保證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保護設施、安全用具等必須齊全、有效。
(4)公司與外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安全管理協議具有與項目承包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無安全管理協議的承包合同視為無效合同。
(5)外包單位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6)嚴格控制承包單位的承包范圍,外包工程項目承包單位不得擅自將承包項目分包或轉包他人;更不得將承包項目分包或轉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公司有權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業現場,同時要追究承包單位的管理責任。
第五條安全教育
外包單位對本單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學習我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工作規定。
第六條安全施工管理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本公司頒發的安全生產(施工)規定的有關部分。
第七條安全責任
(1)外包單位對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后果負全部責任,并承擔經濟處罰。
(2)外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擅自拆除和損壞安全防護設施,對造成的后果負全部責任,并承擔經濟處罰。
(3)施工作業人員野蠻施工,不服從管理,對提出的問題不進行整改,視情節輕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現場或終止合同,并給予經濟處罰。
(4)對于因一方責任發生的事故要全力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按責任大小給予經濟補償,并視情節輕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項目發包單位安全責任:
(1)施工項目開工前,項目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負責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包括作業項目的內容、特點、環境、危險點、注意事項及文明生產管理制度等。
(2)提供或租賃給承包方施工的機械、設備、大型工器具及安全勞動保護用品等,做好交接記錄。
(3)交叉施工作業時,由項目發包單位進行協調安排。
(4)公司對外包方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監督,對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的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對違章作業行為,有權責令停止其工作并進行教育處罰。
(5)涉及到動火作業,必須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的流程辦理審批。
第九條外包單位安全責任:
(1)認真編制施工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必要時可請項目發包單位協助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正確執行。
(2)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
(3)施工過程中作業人員應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用具,接受公司的管理,主動接受提出的整改意見,定期匯報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及疑難點。
(4)施工周期較長的單位(一個月以上),承包方要組織安全學習活動,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使作業人員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5)工程結束后,外包單位必須通知項目發包單位及使用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6)施工中發生不安全情況或人身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公司安全辦公室等有關部門。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外包管理制度 16
一、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公司范圍內所有外包業務,但工程項目及以工程量結算的外委項目由公司安全生產部以項目進行考核。
二、管理原則
(一)堅持依法用工原則;
(二)堅持權利與義務并行原則;
(三)堅持監督與管理、教育與懲罰、技術與服務原則;
(四)堅持屬地管理,誰用誰管的原則。
三、內容及要求
(一)承包方所用勞務人員,年齡及健康程度必須符合國家法定要求;
(二)參與工作的設施及裝備必須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的安全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及證書。
(三)承包方所用車輛必須有行駛證,并定期進行年檢,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按公司規定安裝相應安全設施。
(四)外包單位新增人員和變更人員必須事先報安全生產部登記審批并進行安全交底,經過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如未按規定安全交底的,按安全制度處罰。
(五)外包單位在承接生產任務時,必須在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按質按量按期完成所承接的生產任務。
(六)外包單位違反本公司有關管理規章制度,發生安全、環保、質量事故,對生產造成影響的,一切責任及費用由該外包單位負擔。
(七)外包單位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分廠各項管理制度的約束,愛護生產設施和公共設施,共同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八)進入廠區的拉運車輛應按照行車路線指示牌行駛、過磅、卸貨、回皮,辦完業務的所有車輛嚴禁在廠內停留。
(九)合理規劃物料堆放區域,放置相應標識牌,標識內容需明確清楚。
(十)物料堆放須整齊有序,保持場地周圍衛生清潔,無垃圾雜物等。
(十一)拉運車輛應按指定的區域、路線行駛,車速不得超過公司所規定行使速度。
(十二)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四、考核廠內所有外包單位需遵照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廠區內各項規章制度,保持本崗位及休息室內衛生清潔,其他事項具體考核細則如下:
(一)外包車輛及其他設備考核概述
1、外包單位車輛作業時,如違反公司規定,超速、超載、違章駕駛、倒車或轉向時不做相應警示,發現一次處罰200元。
2、所有進入廠區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嚴禁亂停、亂卸,嚴禁碾壓場地上堆放的物料,發現一次處罰200元。
3、車輛照明、剎車、喇叭必須完好并定期檢查,自卸車必須安裝車斗起放報警裝置,安全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恢復發現一次處罰300元。
4、拉運車輛及司機、裝載車輛及司機、倒運車輛及司機、現場作業人員損壞廠內設備設施須按原價賠償,并處罰500—1000元。
5、進入廠內的鏟車、拉運車必須統一擺放在指定停車場,嚴禁亂停亂放,發現一例罰款50元。
6、外包車輛需按照安全相關制度進行年檢和安裝相應安全設施,不服從安全管理的每次處罰500—1000元。
(二)外包人員考核概述
1、外包人員必須按廠內各項規章制度進行作業,因違章、違規操作造成的'不良后果需自行承擔責任。
2、外包人員需按屬地管理人員的要求執行外包業務,積極配合分廠生產經營,不配合操作的每次處以100—500元罰款。
3、使用叉車、裝載機、吊車等特種設備的外包人員,需持證上崗,證件須真實、有效,否則處以100—500元/人次罰款。
4、外包單位員工嚴禁賭博、打架、聚眾鬧事,違者罰款500—1000元,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打傷他人者要賠償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
5、外包人員發生盜竊事件,按盜竊物品價值的1—5倍扣款,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6、裝、卸車人員嚴禁向拉運貨物司機索要財物,發現一次或遭到客戶舉報,處罰當事人最低500元,情節嚴重的我公司將與其無條件解除承包合同。
7、進入廠區所有人員嚴禁吸煙,違者處罰200—500元。
8、外包單位員工有人來訪,必須在門衛登記,經門衛確認后方可進廠,進出廠時間要做好登記,違者罰款100—500元。
(三)其他考核
1、安全方面
(1)如因承包商不服從化工生產委員會安全管理規定,違章作業、違章操作造成非我公司人員傷亡的,由承包商調查處理,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承包商自理,化工委員會概不負責。如造成我公司人員傷亡的,我公司有權利參與調查處理。
(2)由于承包商不服從化工委員會的安全管理規定,違章作業、違章操作所引發設備事故,參照化工委員會《設備事故管理制度》執行考核。
(3)日常發生的違章作業、違章操作參照化工委員會《安全技術交底》、《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獎懲辦法》、《事故管理制度》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考核。
2、生產方面
(1)片堿承包業務
①外包人員嚴格按照片堿包裝規程進行操作,確保片堿包裝質量,未按照包裝規程進行包裝,影響片堿質量考核500元/次。
②裝置巡檢人員將不定期對片堿重量進行抽查,若發現重量存在嚴重問題,根據重量偏差情況對外包碼垛人員及調秤人員罰款100—300元,情節嚴重者將對外包單位處以1000—5000元罰款。
(2)上鹽、卸鹽碼垛;
上煤、除灰;
水泥廠內裝卸及倒運
①上煤人員必須確保熔鹽爐合格燃料正常連續供應,由于上煤人員工作失誤造成的生產事故,對相關人員考核500元,情節嚴重報公司處理。
②出灰人員必須確保熔鹽爐系統灰渣定期定量清理,保證熔鹽爐正常連續運行,由于出灰人員工作失誤造成的生產事故,視情節嚴重對相關人員考核200—1000元。
③外包人員不得隨意脫崗,影響上鹽時間;
如需外出較長時間不能到崗需告知班組人員;
如發現不能及時上鹽一次考核300元。
④上鹽時須服從當班上鹽工的指揮,不得隨意上鹽,不服從指揮者一次考核200元。
⑤電石渣堆棚上料鏟車必須保證不間斷上料,如因鏟車原因造成電石渣斷料10分鐘以上處罰500元。如因斷料造成水泥分廠停產,視生產損失情況加重處罰。
⑥原煤堆棚鏟車必須服從水泥分廠的堆放及按比例搭配上煤任務,如出現不服從管理延誤上煤、不按比例搭配上煤可斷煤等情況,每次處罰500元。
(3)電石破碎業務
①破碎電石必須保證粒度在25—50mm,若因大塊電石及鋼管、大片硅鐵等進入料斗造成卡料一次罰款10元,因此而導致降量每半小時罰款500元。
②嚴禁在破碎電石時向破碎機內放入其他雜物(如手套、膠皮、鋼棒、磚頭、大片硅鐵等)及高溫電石,若因破碎機內混摻雜物進入發生器造成發生器排渣堵,一次罰款10元;造成排渣泵堵一次罰款100元。
③破碎電石必須按照先來電石先用的原則,電石在庫中連續存放兩天未使用一次罰款10元,使用不當造成風化一次罰款300元。
④電石破碎量必須確保生產所需,因破碎不及時電石供應不足造成系統降量罰款1000元,停車罰款5000元,情節嚴重者將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⑤嚴禁使用熱電石,違反一次罰款300元,使用熱電石造成安全事故的罰款1000元,并承擔相應損失。
五、其他
(一)制度中未盡事宜可雙方協商解決,必要時可使用法律手段。
(二)細則中未明確規定的項目,如現場清潔、清掃,綜合部服務等方面,需按各分廠外包管理制度執行。
(三)外包屬地管理人員有權對外包單位進行評價考核,考核標準參照附件。
(四)考核及獎罰標準如下:
考評分值獎罰金額60分及以下處罰外包單位500元。
61—70分處罰外包單位200元。
71—80分處罰外包單位100元。
81—90分不獎不罰。
91—95分獎勵外包單位200元。
96分及以上獎勵外包單位500元。
(五)對外包單位業務評價按月進行,獎罰金額在外包費用中結算。
外包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由外包單位承擔的工作(工程),凡在生產廠區作業,進行與運行設備或運行系統有關的消缺(維護)、檢修、安裝(土建)工作,必須辦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聯系單(含外包工作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
第二條外包工作票分為外包電氣工作票和外包熱力機械工作票、外包工作聯系單。外包工作票的管理和考核辦法執行“工作票管理規定”。
第二章外包工作票
第三條外包工作票實行“雙工作票簽發人”、承包單位設立工作負責人和電廠設立工作聯系人制度。
第四條承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由承包單位提出,電廠安監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查、確認后,備案并公布。
第五條外包工程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聯系人的職責如下:
(一)電廠工作票簽發人職責:
1.對工作是否必要負責;
2.對工作環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
3.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二)承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職責:
1.對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
2.對現場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3.對現場施工機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4.必須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三)工作許可人職責:
1.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行;
3.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是否有突然來電的危險;
4.對工作負責人正確地說明哪些設備有電、有壓力、有高溫和有爆炸等危險;
5.對工作票所列的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的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四)承包單位工作負責人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并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國家、電廠的有關規程、規定,糾正不安全行為;
4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運行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5.工作負責人必須持票并始終在工作現場監護工作;
6.對工作班成員正確使用施工機械、工具、安全用具負責,并對上述機具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性能完好負責。
(五)電廠工作聯系人職責:
1.協助工作票負責人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運行人員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2.負責該項工作的全過程質量監督;
3.負責對工作負責人進行技術交底;
4.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對于較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作,實行重點監督,及時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
5.和工作負責人共同辦理開工及終結手續。
第三章外包工作聯系單
第六條外包工程,凡在生產區域進行不需執行工作票制度的(不需要停運設備和系統或改變運行方式,如設備及現場專項清掃、小型土建、搭建腳手架等),必須辦理“外包工程工作聯系單”。
第七條外包生產區域工作聯系單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聯系人的資格和職責如下:
(一)工作許可人應由管轄該項工作范圍內設備、場地的運行值班負責人擔任,并對工作是否影響設備安全(指是否需要運行人員采取安全措施)負責,負責向工作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
(二)工作負責人由承包單位負責人提出,經電廠安監部門備案并公布。其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并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電廠的有關規程、規定,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
4.負責檢查工作過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5.負責填寫“工作聯系單”,辦理工作手續。
(三)工作聯系人應由電廠(甲方)有資格人員擔任,并對下列事項負責:
1.協助工作負責人檢查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負責該項工作的全過程質量監督;
3.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對于較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作,重點進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
4.辦理開工及終結手續,掌握工作進度,及時與電廠有關部門聯系。
第八條對于經常性的外包工作(如清掃設備衛生工作),電廠應制訂專門的管理規定。在工作內容、工作負責人、電廠聯系人不變的情況下,可辦理“周、月工作聯系單”。
第九條外包工程工作聯系單的管理、考核辦法由電廠自行制定。第四章外包安全措施票
第十條由外包單位承擔的工作(工程),涉及特別的安全措施、挖掘、登高、有害氣體,有害物質等特別危險的場所工作時,必須辦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聯系單的同時必須辦理“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
第十一條外包安全措施票共有“外包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二種。
第十二條外包安全措施票實行“雙工作票簽發人”、承包單位設立工作負責人制度。
第十三條外包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簽發人的職責如下:
(一)電廠外包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簽發人的.職責:
1.對特殊作業是否必要負責;
2.對特殊作業環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
3.對外包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二)承包單位的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簽發人的職責:
1.對所派特殊作業工作負責人是否適當、特殊作業人員是否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
2.對現場特殊作業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3.對現場特殊作業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4.首次特殊作業時,必須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第十四條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聯系人的職責如下:
(一)電廠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簽發人職責:
1.對動火工作是否必要負責;
2.對動火工作環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
3.對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二)承包單位的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簽發人職責:
1.對所派動火工作負責人和消防監護人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
2.對現場動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3.對現場動火工作使用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4.首次動火時,必須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三)動火安全措施票許可人職責:
1.動火安全措施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已隔絕;
3.向動火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四)動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負責人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完成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開工和結束手續;
6.動火工作間斷、結束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五)電廠動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聯系人職責:
1.協助動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負責人檢查措施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運行人員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2.負責該項工作的全過程質量監督;
3.始終在現場監督動火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并及時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
4.和動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負責人共同辦理開工及終結手續。
第十五條一級動火作業時,消防監護人由電廠規定的人員擔任;二級及以下級別動火作業時,消防監護人由承包單位規定的人員擔任。消防監護人的職責如下:
(一)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二)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三)確認所指定的專人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滅;
(五)動火工作間斷、結束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第十六條動火執行人的職責:
(一)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二)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三)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四)動火工作間斷、結束時清理并檢查無殘留火種。
第十七條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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